借款合同(针对自然人)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出借人:

住所:

身份证号: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         (大写:                    )元。如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借款期限及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日起至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本合同项下借款指定用于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作他用。

第三条 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3.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起息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

3.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

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        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 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还款日为每月         日。

3.3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 借款的发放

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         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 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5.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5.2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如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对于借款人给付的款项到底清偿的是哪笔债务也即清偿债务的顺序,由出借人确定。

第六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6.1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6.2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6.4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借款人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对其签订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不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的情况。

第七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7.1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7.2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7.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7.4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亲属、保证人、居委会、村委会、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8.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或将借款用于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应配合并接受出借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8.2借款人在未还清出借人贷款本息之前,如借款人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借款(含民间借贷)、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应取得出借人书面同意。

8.3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文件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单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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