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类独家广告代理商合同|柏士法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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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仅作为柏士法商律师团队工作成果展示,读者切勿盲目使用。如需要文书审查、起草法律服务,请联系我团队律师。

独家广告代理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邮箱:

微信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邮箱:

微信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授予乙方作为其媒体广告独家代理商事宜,经友好协商,双方于            日在            区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宜

1.1甲方通过对乙方广告经营资格及经营能力的认证,决定将自有媒体广告运作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乙方。

1.2在合同期内,甲方不能再增设其他任何形式的媒体,独自运营。乙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不破坏原有媒体整体布局及美观的前提下,可以对部分广告媒体进行调整或增设。

1.3基于本合同授予的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乙方以外的方式在本合同项下媒体发布广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将来自其自身或收到的来自其他方的相关广告询价及订单转交给乙方,由乙方继续接洽。

1.4代理期限为:自            日起至            日止。合同期满前    天,甲乙双方商议续约问题,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1.5广告代理价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年(¥    元)。

1.6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即人民币(大写)        (¥    元)为本合同项目订金。

2)甲方应于            日前将本合同尾款,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1.7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广告代理资格及其所代理广告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2甲方根据有关的广告法规和政策审核乙方提供的广告资料,对不符合有关广告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广告资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进行修改。

2.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代理委托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2.4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计划,依约按时发布广告。

2.5甲方负责广告发布的具体工作,包括:

1)空位查询;

2)广告位安排;

3)监督广告刊出情况。

2.6甲方有权依据媒体广告空位情况,变更播出时间及广告位置。若甲方出现更改情况,则甲方须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在经乙方同意后修改广告发布计划。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负责计划发布广告的基本制作。

3.2乙方提供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坚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的画面、内容、用语等,必须符合《广告法》第二章规定的准则。

3.3《广告法》规定应当向广告发布者提供证明文件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文件。不符合甲方播出要求的广告,甲方有权拒播或修改。

3.4乙方应保证经其审查过的广告内容不包含或链接至以下几类内容:

1)依法可能被认定为诽谤、色情、淫秽或其他法律禁止的内容;

2)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相 关权利的内容;

3)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4)其它法律明令禁止刊登或发布的内容。

3.5广告发布计划确定后,若由于乙方客户原因需要更改发布计划的,乙方须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修改播出计划。

第四条广告监播

4.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播出证明。

4.2若甲方有漏播的现象发生,须按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播。若甲方有错播的现象发生,须按错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播。漏播,错播场次补偿后,甲方无须再作出其他补偿。

4.3若甲方在进行补播的过程中仍有错播、漏播的现象发生,则此条广告的广告费乙方将从余款中扣除。

4.4广告发布期间,如因外界人为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广告停播或终止,甲方应自上述原因出现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甲方延时出具书面证明且不予采取补救措施,则此条广告的费用乙方将从余款中扣除。

第五条通知送达

5.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指定如下通知方式:

甲方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乙方地址:        

收件人:        

电话:        

5.2双方应通过上述地址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其它通知方式无效。收件人拒收不影响通知的有效送达。

5.3一方需要变更收件地址的,应通过书面盖章文件,确认地址变更,并将该文件送达对方,方可变更。

第六条保密义务及不可抗力

6.1甲、乙双方应遵守职业规范,非经对方许可或公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以及双方合作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资料及信息。

6.2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论是否可预见,均无法避免和控制,且并非(除政府行为)第三方过错导致的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事件。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水灾、旱灾、地震、重度雾霾、气象条件不符合拍摄要求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法令及政策等)。

6.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努力降低彼此损失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友好协商减少因不可抗力而给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6.4由于受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或党的政策、政府规定的要求,广告发布计划不能执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作的终止和变更

7.1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7.2任何一方解散、破产或丧失主体资格,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7.3除合同已有明确的约定之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中的责任、义务,经对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不改正的,则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7.4履行合同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且在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出具由权威机构提供的关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7.5除以上3点外,此合作合同在合同期内为不可撤销合同。

7.6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的优先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广告宣传计划项目的设计、制作和发布未按时进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合同,将其广告宣传业务转给第三方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3乙方未能按时完成甲方广告宣传计划的,乙方应承担本项目广告的违约责任。

8.4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本项业务同值的金额,并支付其业务价值    倍的违约金。

8.5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履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8.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原因导致对方损失时,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利润减少、商誉降低、对方支出的所有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调查费、差旅食宿费、对方向其他第三方的赔偿或补偿、所遭受的处罚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9.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附则

10.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附件一:媒体资源清单

 

附件二:甲方自有媒体权属证明

 

附件三:《广告发布订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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