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甲方(银行):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企业):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作为提供供应链融资的银行、乙方作为供应链核心企业,丙方作为平台运营方,三方共同通过丙方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平台(以下简称“        平台”)向融资申请人提供线上供应链融资服务。合作期间,融资申请人通过        平台提交融资申请,甲方、乙方、丙方在线完成全部或者部分融资业务流程。为加强合作关系,提升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术语释义

1.1 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本协议涉及术语释义如下:

(1)本协议:指本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附件。

(2)        平台:由        提供的在线融资平台(网址:        .com),该平台以电子付款承诺函(称为“        ”)方式实现优质企业信用的灵活拆分和流转,帮助核心企业的供应商解决融资问题。

(3)无追索权供应链融资:是指融资申请人通过登录        平台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乙方所开立        为凭证的应收账款,并发起融资申请,甲方为融资申请人提供的无追索权供应链融资服务。

(4)卖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并出具发票的一方。

(5)买方(债务人):对由卖方所销售的货物、所提供的服务或出租的资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6)融资申请人:指向融资银行转让其对最终付款方享有的、以        为凭证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向融资银行申请供应链融资的一方当事人。

(7)融资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申请,受让其享有的在国内贸易中以信用销售(以信用证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以        为凭证的应收账款,并为融资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管理、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的银行,即本协议的甲方。

(8)商务合同/协议:指买卖双方签订的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商务协议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传真、电子等形式)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9)商业纠纷: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因商务协议项下相关的货物或发票或其他协议事由造成买方/债务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一笔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抵销或类似行为,或出现任何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的情形。

(10)应收账款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即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

(11)直接付款方/购货方:是指融资申请人所持有应收账款对应的买方/债务人,即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12)最终付款方:在        平台上开立        的核心企业,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按照《最终付款明细表》的约定履行无条件付款义务的主体。本协议项下指乙方。

(13)        :是指最终付款方在_________平台上开立的电子《付款承诺函》项下的债权,        持有方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将其所持        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到期要求        开立方付款的凭证。

(14)融资金额:是指甲方办理融资业务时,向融资申请人发放的融资放款金额。

(15)融资业务的实际天数(简称“实际天数”):是指自甲方将融资金额扣除息费后支付至融资申请人指定放款账户之日起至最终付款方应将融资金额偿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止,连续计算的天数。

(16)承诺付款日:最终付款方出具的《付款承诺函》中确定的承诺付款日。

(17)到期付款日:即融资贷款到期日,是承诺付款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8)专项授信额度(简称“专项额度”):由甲方核定的乙方用于开立        的额度。此业务项下,        的开立只占用乙方专项授信额度,不对融资申请人进行评级及授信,不占用融资申请人的授信额度。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 额度的生效、变更及取消

2.1 甲方为乙方核定的专项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大写        ,额度有效期为            日起至            日止。该额度用于甲方基于乙方在        平台上开立的        和付款承诺函向        持有人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供应链融资服务。甲方为乙方核定的专项额度为循环额度,乙方可在专项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2.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情况的变化以及乙方的付款记录等情况,对核定的专项额度进行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减少额度、缩短额度有效期及取消额度等。甲方应在做出上述变更决定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和丙方。甲方调减乙方授信额度,导致乙方已开立未到期的        余额超出乙方调减后额度的,额度超限期间乙方不得继续开立        ,直至        存量不高于乙方专项额度,但额度超限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正常为        持有人提供融资或再融资服务。

第三条 供应链融资约定

3.1 本协议项下甲方为融资申请人提供的无追索权供应链融资的利率水平根据甲方公布的指导价格结合具体融资发生时的市场情况、融资申请人情况、融资金额及业务操作复杂程度确定。甲方确定或调整融资利率后需及时将《利率确认表》传真至各方。

3.2 丙方基于向融资申请人提供乙方所开立        项下的流转、融资支持、信息登记等服务,按照市场情况收取平台服务费。该费用由甲方在发放融资时代为扣收至丙方指定的下述账户:

户 名: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行:        总行营业部。

丙方对平台服务费进行调整的,应在调整后及时将《平台手续费确认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各方,平台服务费调整,在甲方收到丙方通知次日生效。

3.3 融资申请人申请办理供应链融资时,通过        平台向甲方发送融资申请信息并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丙方负责对融资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融资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及资料推送给甲方。

3.4 甲方确认接受融资申请的,丙方应在        平台上及时更新《最终还款明细表》,明确收款人为甲方,收款金额为《付款承诺函》项下        对应金额。丙方须将此《最终还款明细表》提供给乙方查看,以明确乙方的付款责任。甲方有权查看《最终还款明细表》中与甲方有关的内容。此《最终还款明细表》不得撤销和更改。

第四条 应收账款转让约定

4.1 丙方进行资料审核时,应同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对相应应收账款进行查询,确保信息推送前,相关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复转让或重复质押的情况。

4.2 甲方接受应收账款转让及项下供应链融资申请后,由丙方负责通过        平台以系统消息的形式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至乙方,通知发送即视为乙方确认该笔应收账款转让。

4.3 甲方就其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受让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乙方及丙方承诺积极予以配合。

4.4 融资申请人将其向甲方提交的《融资业务申请书》中对应的《付款承诺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甲方后,甲方即享有融资申请人作为该应收账款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

4.5 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卖方在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卖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乙方或丙方无权以任何方式要求甲方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付款约定

5.1 乙方最晚在承诺付款日将承诺付款金额支付到下述所列的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乙方、丙方及其他相关方应配合甲方对还款金额进行扣划。若因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还款金额无法成功扣划的,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2         承诺付款日前    天,丙方向乙方发送付款通知,督促乙方最晚在承诺付款日将承诺付款金额支付到上述指定账户。

5.3 若乙方未履行到期付款责任,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在到期付款日后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上报企业征信逾期记录,并从到期付款日起根据逾期未偿付本金、利息和手续费、实际逾期天数按日对乙方计收逾期罚息,其中罚息利率按照该笔业务甲乙双方约定正常利率上浮50%计算。同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银行系统内开立的任意账户中扣收该部分应收账款对应的乙方应付款金额及相应的罚息等全部款项。

5.4 乙方发生逾期后,丙方应协助甲方对乙方应付款项进行催收,并于乙方将应付款项支付到回款账户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扣划。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6.1 甲、乙、丙三方在此做出如下一般陈述和保证:

(1)甲方、乙方、丙方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甲方、乙方、丙方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均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适用或有拘束力的规定,也未构成对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的任何违约。

(3)本协议对甲方、乙方、丙方任何一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6.2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享有如下权利、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并有权要求相关方给予全部必要的协助。

(2)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受让应收账款,并根据应收账款债权的审查需要,要求乙方、丙方协助提供相关文件,甲方应对乙方、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除外。

(3)甲方应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对融资申请人履行发放融资的义务,同时享有应收账款项下收款的权利。

(4)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3 乙方作出如下保证与陈述:

(1)乙方承诺遵守《        使用协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平台。

(2)乙方在        平台上以开立        的方式向其供应商支付应付账款,并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同时保证开立        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该销售并非以试用买卖、代销或其他类似方式进行且该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

(3)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条件按照《付款承诺函》对应的《最终还款明细表》所列明的付款账户信息和承诺付款金额在承诺付款日前完成付款。

(4)乙方同意        全部或部分流转,付款责任的履行不受        流转相关方之间、乙方与卖方或乙方与第三方之间任何商业纠纷的影响,不就该付款责任主张抵消或者进行抗辩。不得以商业纠纷、应付账款已清偿、司法管制等为由拒不履行付款责任。

(5)乙方保证,甲方受让        构成应收账款有效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能对抗第三方的权利主张,并且不受卖方破产、重组或其他可能出现争议情况的影响。

(6)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并且乙方不得以其与供应商之间的约定、争议及纠纷等任何原因,拒绝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任何义务。

6.4 丙方作出如下保证与陈述:

(1)丙方负责根据甲方、乙方及融资申请人的需求提供平台的技术开发与运营服务,保证        平台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丙方协助甲方调查卖方及乙方信用情况,协助甲方搜集融资申请材料及卖方客户信息材料。

(3)丙方应根据本协议及甲方要求对融资申请人通过        平台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及单据进行初审,并对供应链融资项下的交易背景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调查,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防遗漏影响融资的重要事实。

(4)丙方负责对提交给甲方的融资申请对应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进行查询,确保信息推送前,相关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复转让或质押融资风险。申请递交前产生的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或质押对相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但丙方可以证明其已进行了有效查询的除外。

(5)丙方根据乙方授权,在到期付款日按照《最终还款明细表》中所列明的的收款账户和金额向中信银行发送清分指令,完成[xx]到期清分。由于指令送达不及时导致乙方的逾期损失由丙方承担。

(6)对于各方在        平台上的业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付款承诺函、        流转记录、融资申请、业务合同、以及其他与甲方的信息交互数据等,丙方应保存留档至少五年。丙方承诺配合甲方及乙方相关业务审计及检查工作,必要时提供相关业务数据档案。

(7)丙方应对乙方、融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除外。

(8)丙方账户若遭遇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等可能导致乙方所回款项无法正常按《最终还款明细表》兑付的情形时,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应偿还融资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其他账户,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融资款项偿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甲方在《最终还款明细表》中所对应的债权份额自甲方收到相应款项之日起核销。

第七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未经甲方、丙方同意,乙方有下列行为,甲方、丙方认为可能导致其资信状况降低的,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等企业改制;以出租、出售、承包、转移或抵押等方式处分资产;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变更股东或隶属关系;为第三人利益提供担保或为第三人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等;

(2)乙方有下列任何情形的:欺诈、解散、破产、重组、被托管、对外重大违约、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重大侵权行为;全部或部分财产发生毁损,或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征用,或被他人合法或非法占有;被起诉、索赔、制裁或债务被宣布加速到期;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乙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任一义务的;

7.2 甲方、乙方及丙方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事件。

7.3 在发生乙方或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任何一项或同时采取几项措施:

(1)减少或取消乙方专项授信额度;

(2)单方解除、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本协议项下甲方受让的乙方所开立        对应的应付款项无条件全部偿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可能发生的费用;

(3)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保证人追索;

(4)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4 违约事件发生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和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法律适用

本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适用供应链融资类似业务相关的行业惯例。

8.2 若甲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三方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9.1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 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如无明确解除的书面通知送达协议各方,本协议自动续期    年。协议到期后,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未结业务继续按照原协议规定办理,直到全部履行完毕为止。本协议对本协议三方的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三方已经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9.2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0.1 在签订本协议时没有发生针对乙方、丙方的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

10.2 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丙方任一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两方。若某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其他各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该方。

10.3 各方在        平台系统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传递或接收的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一旦确信错误已发生,应立即告知相关方。因某方传递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后果,由该方承担;各方不得在系统内发送与业务无关或破坏性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10.4 用户号、登录密码、UKey等是各方进入        平台系统办理业务时确认身份的要素。对所有使用用户号、登录密码、UKey等进行的操作均为相关方经有效授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相关方承担权利义务的有效依据。因相关方未尽妥善保管用户信息之义务,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10.5 各方不得利用        平台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保证所发送的电子指令是合法、有效的。

10.6 各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和有关        平台系统的操作规则,正确操作和规范使用        平台系统,由于某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10.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因通知不及时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8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某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行政处罚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因通知不及时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9 各方对通过        平台系统可查阅知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业务信息和用户信息等),应承担必须的、谨慎的保密义务;除非获得合法授权,各方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条 法律效力

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甲乙丙三方均认可通过系统完成的各类交易和电子指令交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平台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交易记录,以及平台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协议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第十二条 故障处理

甲方、乙方、丙方在使用系统过程中发生系统故障的,应及时通知各方,并协商解决。故障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

13.1 因系统网络故障、相关方操作失误、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导致业务相关方无法进行系统操作,系统又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时,甲方、乙方、丙方均同意按照线下操作流程进行业务处理,并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纸质签署文件(纸质文件记载的主要事项和要素须与系统显示和记载的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各相关方的业务办理申请。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相关方应在系统上进行补录操作。

13.2 对于有关法律性文件的传输与发送、提交、审核、确认、回复等相关操作事宜,若乙方、丙方选择申请通过系统办理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则甲方、乙方、丙方可仅通过        平台系统与甲方系统的对接完成有关法律性文件的上述操作事宜,而无须再按照其他相关协议规定的手工签署及传送方式等提交纸质法律性文件,甲方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指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阻碍本协议一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本协议一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

14.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通知后10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理由。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影响。

14.3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应立即协商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协议义务,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文本及附件

15.1 除部分条款另有规定外,协议各方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5.2 本协议项下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的任何附件的修改或补充,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通知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事项,三方可按本协议首页所列联系方式发送书面通知并加盖相关方公章后告知其他方。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条约定与协议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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