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版

抵押合同

 

【当事人情况】

 

第一条  合同目的描述

 1. 鉴于:

 (1) 抵押人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2) 抵押权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信托业务。

 (3) 【        】公司、抵押人(以下统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现抵押人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        】的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该土地上的房屋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

 基于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不动产抵押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术语定义

 1. 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抵押担保有效期内,债务人对抵押权人的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1)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2)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第三条  抵押物的本体描述

 1. 抵押人自愿以【        】(抵押物名称)设定抵押,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附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存续期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四条  抵押物的明细描述

 1. 抵押物名称

 所有人

 使用人

     

     

     

 

 占地面积

 (平方米)

     

 造价(元)

 产权证号码

 颁发证书机关

 颁证时间

 保险险种

 

第五条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主合同对债务履行期限另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抵押权存续期间同主债务存续期间。

 

第七条  抵押权的效力

 1.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进行改建、分割。

 

第八条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1.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抵押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抵押权人同意后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人所欠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所欠抵押权人的债务无人继承或继承未获得抵押权人认可的;

 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抵押物毁损或者被征用、征收;所得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未交抵押权人提存的;

 6)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及任何约定。

 8)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第十条  强制执行公证

 1. 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违约、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放弃一切抗辩权,放弃一切可能对抵押权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抵押物的登记

 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物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装修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为新增抵押物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税务等手续及履行费用

 1.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提存、保险、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抵押物的占有与保管

 1. 抵押人负有对抵押物妥善管理并确保其完好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价值波动

 1. 因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且无对应的现金处分收入,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时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按本合同第【        】条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解禁与返还

 1. 债务人清偿或者抵押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应于清偿完成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及时配合办理。

 

第十六条  处分权声明

 1. 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第十七条  权利瑕疵担保

 1. 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保险

 1. 抵押人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或者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抵押人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做相应延长。

 

第十九条  其它承诺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2)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3)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抵押权人将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同时转让的;

 4)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前,抵押权人将本合同对应的主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人对转让的部分债权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人同意配合抵押权人及新的债权受让人对相应的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一般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

 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担保债务,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项清偿担保债务;

 4)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5)从抵押人任何账户扣收款项支付抵押人应承担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特殊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隐瞒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情况,例如抵押人对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或处分权,抵押物存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抵押的情形,抵押物存在产权争议,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或者不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或抵押物意外毁损后未重新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等值担保;或导致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或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在抵押率不足时未按约定补足;或未对在建工程新增部分办妥抵押,抵押人应按照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        】%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的,抵押人应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1.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第二十三条  征收与第三方原因

 1.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成立,并于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生效。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复数文件与语言

 1.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及【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合同解释

 1.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抵押权人给予债务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二十八条  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3)其他方式:【        】

 

第二十九条  特殊条款

 1. 抵押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抵押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三十条  签署

 1. 双方确认:双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抵押人要求对相关条款做出解释和说明。抵押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对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抵押权人:【        

 负责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抵押人:【            共有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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