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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定期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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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和稀土矿资源,确保全省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____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________年度65%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________吨。 第二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 乙方必须在国家____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四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台帐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____日前将上月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____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每超过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0万元; (二)将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三)将钨矿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四)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五)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5万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章): 乙方(章):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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