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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器材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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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器材租赁协议
甲方(承租方):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租方):
联系人:
电话:
甲方为开展自身影视业务,向乙方租用影视器材,双方本着友好平等的精神订立如下协议,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一、租用器材
1.甲方向乙方租用广播影视器材及其相关附件清单如下(以下简称租用器材):
器材名称及型号 | 机号 | 数量 | 价值 | 备注 | 单价/天 |
备注:器材是否含有如下配件,请双方予以检查以免遗忘。
(1)镜头盖: 。
(2)适配器: 。
(3)音视频线: 。
2.甲方授权领取器材人员: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 。
二、租用期限
1.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共计 天。不足半天(12小时)的,按半天计费;超过半天(12小时)的,按一天计费。
如实际领取日期与上述日期不一致,应按实际领取日期开始计费。
2.甲方要延长租用期限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如同意顺延,则租金按第一条规定的租金标准相应计算。
三、租金与支付
1.总计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甲方应支付押金为:¥ 元。
3.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租金与押金共计¥ 元。
4.甲方归还租用器材且无损坏后,乙方应在 内将押金退还甲方。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结束后拒不归还的,应按正常租金标准的 %支付器材占用费。
6.乙方指定收款帐号: 。
开户行: 。
户名: 。
四、附则
1.甲方人员在接收租用器材时,请务必检查所租器材的外观完好程度和功能是否属于正常状态,确认后再行签收。
甲方人员的签收即代表认可租赁器材的数量与质量。
2.甲方在租用期间必须保证器材的安全,不得用于违法用途。
3.甲方原因导致租用器材损坏的,甲方应进行维修。有无法维修或丢失等情形的,应按器材第一条约定的器材价值进行赔偿。
甲方维修导致不能使用期间,应继续计算与支付租金。
4.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赔偿的,乙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以赔偿的,甲方仍应赔偿差额。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收据
本人确认已经于 年 月 日 时 分领取到约定的租用器材。
领取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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