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通用版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劳务分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一、工程项目概况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工程项目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若乙方工程工期明显与控制工期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赶工,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无明显改进,或乙方无能力承担工程任务,甲方有权增派或改派其他施工单位,由此增加的承包价差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或责令乙方按已完成并合格的工程量的50%结算退场。

第四条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二)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次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水停电2天以上。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风雨雪等不能施工的恶劣天气。

(四)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超过15天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设施的。

(五)合同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

(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其他延停工。

第四条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三、工程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第六条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计算:

(一)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二)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三)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第七条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第八条采用第(一)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__________。

第九条采用第(二)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_元。

第十条采用第(三)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________________

(一)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二)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一)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________________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__________元。

2.中间支付: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_____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_____元。

3.全部工作完成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资料,甲方审查确认结算资料无误后支付剩余劳务报酬。

(二)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三)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乙方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符合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________________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超过15日的,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乙方资金占用损失。

第十四条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发票之日起 日内支付乙方款项。

第十五条除上述规定的银行汇款支付外,以下三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

(一)支付宝转账;(二)微信转账;(三)现金支付。

四、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

第十六条工程材料、设备由 方采购。

第十七条工程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才能用于工程。一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对方认为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另一方应按照要求提供复验报告。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复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退货处理,复验费和退货损失由负责提供材料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材料施工损耗率为1%。乙方凭领料单到甲方仓库领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材料损耗率计算:没有规定材料损耗率和限额用料的其他相关材料以甲方公司的成本控制指标(成本控制指标没有部分以定额材料允许消耗量)为准办理结算,超出限额的按甲方材料进价结算。

五、施工与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甲方签字认定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条甲方因使用功能提出的变更内容,为不影响施工进度,乙方应先行实施,并及时做好现场签证。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甲方指定代表 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并对乙方进行签证,乙方现场派驻 为项目经理,对工程进行施工管理。

六、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二十六条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后,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乙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 标准。

七、安全施工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质量保修

第二十九条本工程保修期限为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算。

第三十条在保修期内,乙方应保证通信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乙方通信不畅或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乙方无条件认可甲方支付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 %的劳务费。乙方保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修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

九、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甲方负责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要满足施工需要。

第三十三条甲方负责与总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第三十四条乙方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承包总价5%的违约金,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乙方施工中必须每天做到工完料(场)清,工程竣工后负责场地的清理(包括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如不清理,甲方派杂工清理,按人民币 元/工日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建筑废料由甲方指定地点堆放(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六条在执行合同期间,乙方对发生的工程量签证根据(包括数量、承包范围、工作内容等)必须属实,如发现签证单内容有虚假记录、串谋作弊等行为,则按分项工程总价款的5%进行处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责令乙方退场,另选施工班组。

第三十七条乙方施工完毕或中途退场,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中途退场的当天内)内,负责将其所有工人、施工机械、工器具等撤离甲方工地;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强行责令乙方退场,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甲方垫付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八条乙方中途退场,乙方结算的工程量及结算总价以甲方项目部验收签证结算为准;若乙方有异议,可书面要求甲方审定,审定结果作为乙方结算的最终根据。

十、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工程劳务费总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以从劳务费中直接扣除。甲方逾期支付劳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劳务费额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第四十一条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条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30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守约方遭受实际损失的,除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第四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应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判决结果作出之前,双方有义务保证本合同不中断履行。

十二、附则

第四十七条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住所地(住址)、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可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的作用,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第五十条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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