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钢材)

仓储合同(钢材)

存货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保管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钢材在乙方仓库储存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1条 存储物

甲方在乙方仓库储存的钢材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及包装技术标准见本合同附件《储存钢材明细表》。

第2条 储存场所

2.1 仓储钢材的储存场所为:        。面积为:    平方米。

2.2 乙方保证储存场所适宜储存仓储钢材,并承诺将在储存期间内使储存场所始终保持适宜储存钢材的状态。

2.3 乙方应根据仓储钢材的特性、生产厂的计量方式(标准)及甲方的要求,按品种、规格、长度等分别进行存放。

2.4 乙方应仅在第2.1款规定的储存场所的指定储存位置储存仓储钢材。除本条第5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事先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

2.5 紧急情况下如不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将可能导致仓储钢材的重大损失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及时将仓储钢材转移至其他与本合同项下的储存场所同档次且适宜储存仓储钢材的地点或储存场所内与储存位置同等条件的其他储存位置。

第3条 验收和入库

3.1 乙方应于仓储钢材运至储存场所后且入库前,立即对仓储钢材进行验收。

3.2 乙方对仓储钢材的验收应按本合同附件《储存钢材明细表》核实仓储钢材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并清点随仓储钢材提供的书面资料(如有)。

3.3 乙方在验收时发现仓储钢材任何数量差异或品质不符等情形,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即视为乙方无异议。

3.4 乙方对仓储钢材验收完毕后,应立即向甲方签发由乙方签字盖章的单证,并应立即办理仓储钢材入库相关事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4条 储存要求

4.1 乙方对仓储钢材的任何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4.2 乙方应谨慎妥善保管仓储钢材。仓储钢材在仓储期间发生任何毁损、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3 乙方发现入库仓储钢材发生任何锈蚀、损坏、数量减少等异状,乙方应在发现仓储钢材异状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4.4 仓储钢材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仓储钢材,并按甲方指示(或甲方事先指定的凭证)及时足额收货、发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处分仓储钢材。

4.5 甲方有权随时对储存场所中仓储钢材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5条 出库

5.1 乙方应严格凭仓单以及甲方开具的有效提单在有效提货期内发货;乙方应审查是否符合上述提货条件,如发生不符合提货条件的提货申请,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之前不予发货。

5.2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开具的有效提单或调拨凭证的要求向甲方事先指定的收货人发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3 乙方在仓储钢材出库当日,应向甲方发送仓储钢材出库书面报告。

第6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1 仓储钢材的损耗标准为:                。对于在上述损耗标准之内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6.2 在任何情况下,仓储钢材的实际损耗超出本条第1款所述的损耗标准,如在仓单签发前验收中发现存在该等损耗,则视为甲方对仓储钢材的数量的变更,如该损耗发生在仓单签发后且仓储钢材提取前,则该等损耗为储存中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7条 仓储期间

7.1 本合同项下的仓储期间为            日起至            日止。

7.2 乙方应在仓储期间届满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于仓储期间届满之日提取仓储钢材。

7.3 如甲方在仓储期间届满之日未提取仓储钢材,应按合同规定交付仓储保管费。

第8条 仓储保管费及其支付

8.1 仓储钢材的仓储保管费为每吨每日    元,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仓库运营成本    元和保险费    万元/年。仓储费按月结算。

8.2. 乙方应于每月    日向甲方发出上月仓储期间的仓储保管费付款请求书,直接到银行账户。

8.3 仓储保管费针对当月出库的仓储钢材按该等仓储钢材自入库到出库的实际期间计收。对于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在仓储钢材出库时直接向甲方指定收货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乙方应在付款请求书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9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产生法律效力。

9.2 在仓储期间内,如出现储存场所不符合仓储钢材的储存要求、可能导致仓储钢材损失的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立即提取仓储钢材且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在此情形下,仓储保管费支付至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责任

10.1.1 如甲方未按国家或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仓储钢材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锈蚀、毁损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但乙方明知或应知该包装情况且未书面要求甲方改正的,该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10.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期付款,应按未支付款项10%付乙方违约金。

10.1.3 因甲方相关凭证提供不及时或出库提货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10.2 乙方责任

10.2.1 仓储期间,若发生乙方管理不善而造成仓储钢材丢失、短缺、锈蚀、毁损、错发的损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10.2.2 由于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赔偿甲方运费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11条 不可抗力

11.1 由于火灾、洪水、爆炸、地震、政府命令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该事件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

11.2 虽然有本条第1款规定,但对于任何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或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被视为不可抗力,乙方应承担因该等事故导致的违约责任。

第12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3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储存钢材明细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种

规格

数量(吨)

质量

包装技术标准

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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