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单(联运)


┌───────────────┐

                   │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

                   │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

    水水货物联-运运单    │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

  货物于  月  日        │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

                   │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

   集中于:   交接清单号码_______     运单号码________

┌──────┬─┬───┬─┬────┬───┬─┬────┬───┐

│  船 名  │ │航次 │ │起运港 │到达港│ │    │   │

├──────┼─┼───┼─┼───┬┴───┴─┤    │   │

│第一接转船名│ │航次 │ │第一换│      │到达日期│收货人│

│      │ │   │ │装港 │      │    │   │

├──────┼─┼───┼─┼───┼──────┤    │   │

│第二接转船名│ │航次 │ │第二换│      │(承运人 │(签章)│

│      │ │   │ │装港 │      │章)   │   │

├─┬───┬┴─┴───┴┬┴┬──┴┬─────┼────┴───┤

│ │全 称│       │ │全 称│     │        │

│ ├───┼───────┤ ├───┼─────┤  应收费用  │

│托│地址、│       │收│地址、│     │        │

│运│电话 │       │货│电话 │     │        │

│人├───┼───────┤人├───┼─────┼──┬─┬─┬─┤

│ │银行、│       │ │银行、│     │  │第│第│第│

│ │帐号 │       │ │帐号 │     │项目│一│二│三│

│ │   │       │ │   │     │  │段│段│段│

├─┴┬──┼──┬──┬─┴┬┴───┴┬────┼──┼─┼─┼─┤

│  │  │  │  │  │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运费│ │ │ │

│  │  │  │  │  ├──┬──┼─┬──┼──┼─┼─┼─┤

│  │  │  │  │  │  │体积│重│  │装( │ │ │ │

│发货│货名│件数│包装│价值│  │(长 │量│  │换装│ │ │ │

│符号│  │  │  │  │重量│、宽│( │体积│)  │ │ │ │

│  │  │  │  │  │(吨)│、高│吨│(m3)│船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运到期限(约定)          │托运人    │合计│     │

├──┬──────────────┤       ├──┼─────┤

│  │              │       │核算│     │

│  │              │(公章) 月 日│员 │     │

│特事│              ├───────┼──┼─────┤

│约项│              │承运日期   │复核│     │

│  │              │  (起运港承运│员 │     │

│  │              │ 人章)   │  │     │

└──┴──────────────┴───────┴──┴─────┘

  〔说明〕

  1.水水货物联-运单适用于海、江、河联-运货物运输,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统一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航运企业在不同航区分段运输,共同完成满30吨的整批货物运输,除易腐货物、生动植物、危险货物、木(竹)排、拖带浮物、散装液体货物,以及单件货物重量超过换装港和到达港起重能力的货物外,均可办理水水联-运。但华南沿海港口与长江干线港口之间不办水水联-运。凡能办理水水联-运的港口、换装港口由交通部规定。

  2.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货票一式8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货票(起运港解缴联)起运港→第一航运企业。

  第三份:货票(托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货票(换装港结算联)起运港→换装港→第一航运企业。

  第五份:货票(换装港解缴联)起运港→换装港→第二航运企业。

  第六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换装港。

  第七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收货人。

  第八份: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每增加一个换装港,由起运港加抄3份。

  3.货行运单联用厚纸印刷,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印刷颜色应有区别:解缴联、结算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各联为黑色。

  4.要印固定号码。

  5.到达港收费,另开收据。

  6.规格:长21厘米,宽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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