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本

福建省建设厅编制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为: 

(1)甲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特许经营项目 

本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为。

1.4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2.3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气。

2.4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2.6燃气管网设施:指在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8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独家建设、运营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克服和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

3.1授予 

乙方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2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乙方投资、建设达到特许经营项目估算投资的%并供气后,可撤消该履约保函。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质押和担保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擅自将燃气设施作为资产抵押向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3.7特许经营权的收回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管理: 

(1)无法满足本协议5.1要求或气源无法保障的; 

(2)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3)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5)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擅自停业、歇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管理期间,乙方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保障正常供气。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然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第3.7条约定,甲方终止本协议; 

(3)因特许经营权被终止,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4.4终止协议的补偿 

特许经营权终止前,乙方应负责清偿其在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所有债务。特许经营权终止后,乙方经营的全部燃气管网及设施应移交给甲方,甲方对乙方移交设施给予补偿。

(1)自然终止、协商终止的补偿 

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设施的评估值,给予补偿。

(2)特许经营权被提前终止的补偿 

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投资建设和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资产进行评估,扣除乙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款项后给予补偿。

4.5燃气设施及资产移交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终止后,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燃气正常供应所必需的设施、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甲方指定的单位。

乙方须向甲方移交的燃气管网及设施资产包括: 

(1)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全部燃气设施、设备; 

(2)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燃气工程档案资料和其他保障正常供气的文件资料。

4.6人员处置 

协议终止前后,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处置职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及人员稳定。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日内,依据燃气专业规划和特许经营权投标时的承诺,制定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实施计划,报甲方备案。该实施计划应包括管道燃气工程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计划、供气时间、管道燃气气化率指标、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等。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按照实施计划投资建设管道燃气工程。本协议生效后年内,达到投资规模,自年月日开始供气。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及其配套生产服务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养护、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1)乙方为保持或恢复供气能力所需要的投资; 

(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的合理补偿或赔偿。

第六章 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6.1资产权属 

(1)谁投资谁所有; 

(2)乙方负责对其经营区域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建设、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设施的良好运转。

6.2处置权限 

(1)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2)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合理补偿; 

(3)乙方不得转让或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燃气设施。

第七章 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7.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的投资主体应保持稳定,其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得受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的影响。

7.2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如改变股东及股权结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控股股东擅自转让控股权的,甲方有权作出是否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决定。

7.3乙方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不得将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及其所衍生的权益作价转让,仅对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后转让,转让过程发生溢价部分不作为燃气销售价格调整的依据。

第八章 供气安全

8.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负责。

8.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

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8.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议,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8.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购买保险。

8.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配备抢修人员和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设备等,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8.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乙方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

8.7应急供气要求 

乙方的燃气工程设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对应急供气的要求。

第九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9.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对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供气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居民用户,乙方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燃气行业标准。

乙方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并通知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在恢复供气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乙方不得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恢复供气,企业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章 价格与收费

10.1燃气销售价格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10.2收费 

乙方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遵守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

10.3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可按体积计价,或者采用热能计价。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仪表的记录为准。

10.4价格调整程序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经甲方核实后,乙方可提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调整申请。

10.5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乙方应予配合。

第十一章 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权利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乙方经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甲方认定乙方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时,有权提前终止本特许经营协议; 

(3)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处理; 

(4)在本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因乙方原因无法满足供气需求的,甲方可调整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11.2甲方义务 

(1)在特许经营期间,非乙方原因,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授予第三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甲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1.3乙方权利 

(1)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乙方独家经营管道燃气业务;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者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按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6)乙方承担甲方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7)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1.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1.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乙方不出具定期报告,或定期报告有重大虚假内容的,甲方可根据其对正常供气或本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作出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的决定,乙方应予服从和执行。

11.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 

(3)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4)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5)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6)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章 临时管理

12.1乙方出现本协议3.7条行为之一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对其实施临时管理。

12.2甲方有权组织临时管理机构或委派管理人员或指定单位进驻乙方进行接管,并监管乙方的资金帐户。

12.3临时管理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其工作人员、生产物资的调配,保障正常供气。

12.4临时管理时间不得超过个 月。

第十三章 违约

13.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3.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终止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决定。

13.4继续履行 

违约金的追偿期,均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后 年。除非构成协议的解除,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4.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施设备或备用零部件存量不足而引起的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4.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15.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15.2仲裁或诉讼 

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不选定的解决方式划去)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16.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

16.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6.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6.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6.6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7.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八章 其他

由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另外需要增加补充内容。

第十九章 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 

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公司登记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注:由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六、项目实施计划 

附件七、供气服务承诺 

附件八、技术标准规范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签署本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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