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说明

1、本合同所称房地产经纪(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目前单独从业的经纪人居间介绍,促使当事人进行存量房地产各类交易的经营活动
2、本合同所列条款未尽事宜,当事人需要另作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增加补充条款,经签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编号”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场或区市场编号、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资格证书号码、合同流水号等3部分号码构成,填写时不能缺项。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内有多项供选择内容的,按其交易行为只在该括弧前的空格处先填其中一项。
5、本合同要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6、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相关证件。
7、本合同条款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资格证书号: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电话:
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中介服务,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条 具体事项条款:
(1)乙方自愿将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巷
号楼
单元
层号,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地产
  (转让、出租、交换)给丙方。该房朝向
 ,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转让总价款(大写)
人民币。
(2)租赁:丙方承租前项坐落位置房屋,期限为
  年;租金
  元/月;年租金(大写)
 人民币。
(3)交换: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
 巷号楼
  单元层
 号,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地产交换给乙方。该房朝向
  ,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4)丙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大写)
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额双倍返还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务费(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乙方交付元人民币,丙方交付元人民币。此项中介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与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未被查封、抵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以上事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有损乙方、丙方的利益,则不得收取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人民币,损失超大型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转让、出租、交换)的房地产必须真实准确,若因其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 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让、承租、交换)房地产的承诺应真实况现,中途反悔,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方负责办理(转让、租赁、交换)手续。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3)


  。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约定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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