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聘用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确立劳动聘用关系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第三条 乙方不能胜任或不适应本岗位(职务)工作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职务)并相应调整劳动报酬。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依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时,甲方依据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同等的休息时间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节假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工资报酬按照甲方的工资制度及考核制度执行,由底薪和提成组成(其中底薪为 元,提成为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低于上海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甲方根据经营状况、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对乙方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及乙方岗位、职务的变化,可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第九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于次月 日以 (现金/打卡)形式支付给乙方,同时甲方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对乙方个人应缴纳的费用部分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凭甲方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享有医疗期,病假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保证乙方享受其他合法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财产。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保密制度,保守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两年内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在执行期间,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兼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与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1、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必要工作条件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外兼职的;

(5)、有贪污、挪用、侵占甲方财产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⑹、有吸毒、赌博恶习的;

⑺、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拘留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额外补偿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乙方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乙方在甲方组织的岗位考试、考核中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乙方岗位或职务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⑸、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

第十七条 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回甲方的工具、财产及各种文字和电脑资料。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离职证明及社保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本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如需续订,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签的,甲方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与乙方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培训的,如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和培训协议,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离职未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之后修订和新增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XXXXX年XXX 月 XX日

XXXX年 X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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