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折价抵债合同

房屋折价抵债合同

抵偿人:

         受偿人

抵偿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偿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甲方以其安置房屋向乙方折价偿还到期债务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20xx年1月27日,甲方借到乙方借款135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圆整),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条一张,甲方承诺在20xx年2月6日前向乙方归还该借款。现借款归还时间已到期,但甲方无力偿还该借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其与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在20xx年10月28日签订的《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中约定置换给甲方属于甲方的120平方米的安置房折价抵偿给乙方,该安置房位于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商专安置点。

第二条 折价抵偿方案:

甲方将其所有的120平方米的房产全部抵偿给乙方,甲方欠乙方的135000元债务清偿完毕,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偿给乙方。乙方将其所有的贵AL778起亚轿车和人民币20xx年0元作为补偿给甲方的差价。即在折价抵偿后,甲方所有的120平方米的安置房的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乙方所有,乙方所有的贵AL778轿车属于甲方所有,并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xx年0元。

第三条 甲方折价抵偿的房屋,系其与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中约定,征占甲方原位于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麦架村印台组42号的房屋后,补偿安置给甲方位于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商专安置点的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总面积为240平方米,因该房屋系甲方与其前妻邹贤敏的夫妻共同财产,甲方已与其前妻离婚,甲方将属于自己的120平方米房产赠送给儿子黎浩然,现赠送的安置房还未修建,也未交付给黎浩然,甲方撤回对儿子的赠送,将该120平方米安置房屋折价抵偿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应当保证对所折价抵偿的房屋享有完全、合法、独立的处分权,保证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修建完成交付之日起10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
2、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20天内,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税费分担: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协助甲方将贵AL778轿车过户到甲方名下,过户相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差价补偿款3000元,剩余补偿款17000元在本合同约定的折价抵偿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后再向甲方支付。甲方在20xx年1月27日向乙方出具的借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折价抵偿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后归还给甲方。

第九条 以甲方名义偿还的安置房的房屋楼层、户型及还房套数的确定,及抽签、选号、房屋权属证书办理、过户至乙方名下等全部事宜由乙方办理,甲方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与乙方办理授权委托公证。

第十条 房屋建设期间的周转过度费约定。甲方与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前18个月的过度费属甲方所有。如过度期超过18个月,本合同约定的折价抵偿房屋仍未交付,超过期间的过渡费或者相关补偿属乙方所有,如该费用由甲方领取的,甲方应当在过渡费领取后三日内支付给乙方,并同时向乙方出示过渡费的计算依据。

第十一条如本合同约定的房产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不能交付或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应当依法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要求开发商或者第三方及时将交付房产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以便及时将房产交付给乙方和过户给乙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终止、解除本合同或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保证义务不属实,导致本合同被变更、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部分无效的。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归还135000元的借款,从借款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利息;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差价补偿款;归还乙方已交付的贵AL778轿车,并支付车辆使用费100000元,并同时按照合同被变更、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部分无效时约定折价抵偿房屋的市场价10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除应当及时交付给乙方外,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约定折价抵偿房屋应当交付给乙方时的市场价值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过户时间及时将房地产权属证过户给乙方,除应当及时将房地产权属证过户给乙方外,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约定折价抵偿房屋应当交付给乙方时的市场价值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除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如给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全部由违约方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属乙方所有。

2、如因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第三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房屋未能修建,因未能修建本合同约定房屋所获得的一切赔偿属乙方所有,甲方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将获得的赔偿款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十五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用对甲方的债权及相关权益抵换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十七条本合同签订地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拆迁协议复印件、甲方离婚证复印件。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人: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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