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X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对定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并不构成故意杀人。

一、被告人无让被害人喝洁厕净的主观故意,无强迫行为,也无帮助自杀行为。

卷二第8页笔录“YYYY叫我和他一起喝农药,我说屋中没有农药,他说,厕所有药,叫我去拿,我就到厕所去把洁厕净拿了出来,他叫我把洁厕净拿过来后,他叫我倒在杯子中”。卷二第14页笔录”我倒出来的目的是吓YYYY,而且我心里面认为他不会喝的,但实际上他却喝了半杯”以上事实充分说明YYYY自己提出喝洁厕净,并喝了洁厕净。被告人倒洁厕主观上仅仅是吓被害人,也认为被害人不会喝,无让YYYY喝洁厕净的主观故意,在喝洁厕净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无逼迫行为,也无帮助行为。

二、被害人死亡应属于个人自杀行为导致。检查机关在《起诉书》中提到的“准备双方同时喝下”的事实不属实。

对于被害人死亡系个人自杀有如下证据可佐证:卷二第7页笔录:“.....YYYY叫我去买毒药一起同归于尽,我没有听他的”,二第8页笔录“YYYY叫我和他一起喝农药,我说屋中没有农药,他说,厕所有药.....”。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被害人自己有着轻生念头,被告人一直持反对态度。检查机关在《起诉书》中提到的“准备双方同时喝下”的描述不属实,而事实上,被告人在2月4日晚上提到吃农药,被告人没有答应。被告人倒洁厕净业只是为了吓吓被害人,被告人没有想到被告直接喝下。被告人和被害人从来没有提到或商量过要一起喝下洁厕净。

三、医院已经检查出被害人喝了约100ml洁厕净,却头部包扎结束后整整3个小时医院才为YYYY洗胃,被害人死亡结果与喝洁厕净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已中断,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死亡鉴定书》可知YYYY死亡原因为洁厕净引起的消化道及腹腔严重化学损伤而导致死亡。

虽死亡结果为喝洁厕净导致,但因果关系已经中断。中断的因果关系,指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YYYY《死亡鉴定书》可知事发当天中午12点整检查出:打伤致身上疼痛1小时,患者1小时前饮“洁厕净”后被打伤,量约100ml,YYYY颅脑外伤,药物中毒;12点50分包扎完毕,未见异常;15点45分洗胃,出现生命危险,后抢救无效于16点50分死亡。医院已经检查出被害人喝了约100ml洁厕净、药物中毒,却头部包扎结束后整整3个小时医院才为YYYY洗胃,这足以说明YYYY不是因为洁厕净导致的必然死亡,而是因为医院迟迟不实施救治而死亡。首先,医院长时间不救治作为介入因素,属非必然,医院救治重危病人时耽误较短时间都极少,何况是耽误救治3个小时。其次介入因素作用巨大,在合理的时间内救治YYYY是无生命危险,正因为救治耽误如此长的时间才导致生命危险。根据介入因素非必然性和巨大作用,因果关系已经中断。被告人不应对出现的死亡结果负责。

四、本案被告人伤害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够成故意伤害。

嫌疑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XXX用棒子打YYYY是被掐住脖子,被掐住脖子用棒子击打反抗符合情理。根据补充卷21页照片可知,被告人颈部有很深的红肿,当时被害人使劲掐住被告人的脖子,一般情形,掐住脖子不可能会掐出那么深的红肿,很显然当时被害人的力度十分大,被告人如果不反抗,不排除被直接掐窒息死亡。卷二第5页、第6页“......YYYY又向我扑来并把握压倒在地,我情急用左手顺手从茶几桌子的负层抽出......”可知开始用刀伤害YYYY是因为被掐脖子,后来对YYYY脖子处的伤害也是担心再次被YYYY伤害,同时根据YYYY《死亡鉴定书》可知这些刀伤为皮外伤,并不会危及生命,说明被告人未有用棒子和刀伤害YYYY的故意。被告人用棒的击打行为、用刀的伤害行为应界定为正当防卫。

五、本案和相约自杀存在本质的区别,完全不构成相约自杀。

在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相约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有两个必备条件:1相约行为,2帮助自杀或互杀行为。

本案不存在相约行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根本没有约定共同自杀,以何种方式自杀。双方根本就没有相约喝洁厕净自杀的行为。喝洁厕净的整个过程,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拿出洁厕净并倒在杯子里,随后被害人自行喝下洁厕净,应属被害人个人的自杀行为。

本案也不存在帮助或互杀的行为。本人查了裁判文书网、Openlaw裁判文书网的诸多判例,相约自杀应有帮助自杀或互杀行为,而本案系受害人是自己喝下洁厕净,被告人无帮助自杀或互杀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洁厕剂系被害人自己喝下,系自身的自杀行为。被告人无让被害人喝洁厕净的主观故意,无强迫行为,也无帮助自杀或互杀行为,本案也不构成相约自杀,同时被害人死亡结果与喝洁厕净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已中断,不再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因此,辩护人有权对定罪和量刑辩论,法官不应干涉。)

第二部分:对量刑的辩护意见:

即便最终判定被告人承担责任,被告人存在诸多从轻或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犯罪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人等可证实自首情节,案件卷宗第一卷抓获经过记录:“.....有人报警......伤者旁边是一个神色慌张的中年女子,于是我上前上前盘问此神色慌张的中年女子,该女子称自己叫XXX,该中年女子对受害人故意伤害一事公认不讳”。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即便本案喝洁厕净和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没有中断,但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错。应该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已经检查出被害人喝了约100ml洁厕净,处于药物中毒状态,却头部包扎结束后整整3个小时医院才为被害人洗胃。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在检查出被害人喝了100ml洁厕净,并且药物中毒情况下,三个小时后才给被告人洗胃,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不应为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重大医疗过错负责。应该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害人自身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1、被害人在   年  月  日晚上提到吃农药,喝洁厕净时也是自己喝下的,被害人自己喝洁厕净的行为自身存在过错。

2、被害人情感处理不当,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本案证据,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确定亲密关系,并离婚走到一起,但被害人对情感处理不当,用情不专一,自身存在个一定过错。

四、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同时,犯罪人的主观恶意较轻,且属于偶犯、初犯,应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之规定,应该从宽处罚。

被告人在被发生这次伤害行为之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可见其平时行为表现良好。可见其做人的本质是好的,因此对于被告人,社会需要给他一个改善的时间和宽容的环境以引导其向善。

根据以上对量刑的分析,即便最终判定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但基于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医院过错等诸多从轻或减轻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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