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采协议(契约型)

立协议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以___(填入矿区名称)采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以现金作为合作条件,合作开采矿产资源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矿权情况

1.甲方拟作为合作条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合作矿权),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___(填入编号),审批发证机关为___(填入审批发证机关的名称)(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协议附件______。

2.合作矿权系甲方通过以下第___种方式获得的:

(1)合作矿权系发证机关以(招标/拍卖/挂牌/协商)的方式,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授予的,甲方_____(未/已)缴纳采矿权价款;

(2)合作矿权系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通过转让方式,从___受让的,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3.合作矿权的地理位置为:___;矿区面积为:___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___;矿区范围坐标为:___(具体位置见本协议所附矿区范围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4.甲方______(未/已)依法办理了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合作矿权所占用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___。

5.本协议项下的合作矿权自获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已满___年。

第二条 合作方式

l.甲乙双方采用非法人型、合同型的方式进行合作矿权矿区范围内(以下简称目标矿区)矿产资源的合作开采,双方不设立合作矿业企业。

2.甲方提供本协认项下的合作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___万元的现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作为合作条件;甲乙双方按照___比例,对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开采矿产资源所产生的利润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合作期间,乙方投入的合作资金不能满足本协议项下矿产资源的开采需要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要追加的投资额,并按照前述比例追加投入。如任何一方不能按照该比例追加投入的,而另一方追加投入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调整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享有的权益比例:___。

3.调整后的权益比例,将成为双方在本协议中分配利润、承担风险的依据。如双

方均不愿意继续追加投入,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由甲方按照以下约定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后,本协议自行终止:___。

4.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共同认为目标矿区没有继续开采的价值,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并对合作进行清算;清算后合作资金仍有剩余的,由双方按照届时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合作期间发生的债务,亦由双方按照同等比例承担。

第三条 合作款项监管

l.本协议备案后___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_____银行____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申请以甲方名义开立共同监管的合作专户(以下筒称监管帐户),以存储合作资金。因开设监管帐户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第1条第2款第2项约定的比例承担。甲乙双方应与开户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合同(以下简称监管合同》,并约定以下事项:

(1)监管帐户以甲方的名义开设;

(2)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开户银行各预留一枚各方指定人员的印鉴;

(3)开户银行承诺并保证:

①仅受理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出,并附具双方预留印鉴的丈付要求;

②除非甲、乙双方共同以书面的形式,向其提出撤销、变更预留印鉴的要求,否则,银行不得应任何一方的单方要求,撤销或变更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预留的印鉴;

③开户银行应在收到甲乙双方共同提出,并附具双方预留印鉴的支付要求后24小时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④银行违反前述义务,给甲乙双方造成报失的,须据实赔偿。

2.监管帐户开立后___日内,乙方应将合作资金支付到监管帐户。

3.监管帐户内资金,应经甲、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方可使用。监管帐户内合作资金的支付手续,由甲乙双方指定的人员共同向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4.合作开采获得的矿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双方共同决定,销售收入应即时进入监管帐户。

5.合作期问,甲方因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的税、费(因本协议生效以前的原因而产生的费用除外),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使用费、合作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等,均由监管帐户内的资金支付。

6.合作期间,追加投入的资金应当即时进入监管帐户。

第四条 协仪备案及资料提交

1.本协议签署后___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备案。

2.本协议备案后___日内,甲方应将与合作矿权有关的全部地质资料以及合作矿权的采矿权证复印件提交给乙方。

3.目标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应按照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实施。开采设计方案的调整,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截止到本协议生效之日,合作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对合作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合作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2)甲方已依法缴纳了本协议生效以前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如有缴纳的话》、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3)甲方已按双规定坑报了矿产储量和矿产资浑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4)甲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甲方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5)甲方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截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6)合作矿权不存在矿业权登记机关可能基于本协议生效以前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合作矿权的情形。

(7)甲方已完成了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备案(除矿业权登记机关的备案外)等程序;甲方签署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

(8)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合作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

2.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

(2)乙方已完成了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备案(除矿业权登记机关的备案外)等程序;乙方受让合作矿权,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

(3)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将合作资金支付到监管帐户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则该方应承担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2.因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便本协议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的,违约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与合作矿权有关的全部地质资料以及目标矿权的采矿权证复印件提交给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的违约金。

4.因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申请开立监管帐户的,该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o

5.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合作资金支付到监管账户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甲方违反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导致合作矿权无法通过年检、获得延续登记、被吊销或自动灭失,并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应赔偿乙方投入的全部合作资金,并按照全部合作资金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木本协议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

3.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八条 通知

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10天后即视为收讫。

2.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___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___份,每方各执___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签署。

(以下无协议正文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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