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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书

预约方:签订地点:承约方:签订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预约方:         

签订地点:

承约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预约生产的农作物种子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二、预约方繁育材料:

三、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

四、预约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

五、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承约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须提供该批种子的有 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预约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 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 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 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4.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费用由    (单位)负担。

六、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九、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十一、双方一般责任:

预约方:所供繁育材料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详细 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足额收购承约方生产 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种子。

承约方:按合同约定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安排生产;遵循合同规定的种子 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种子质 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付预约方。

十二、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承约 方及时通知预约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 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  (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仲裁;本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预约方(章):   承约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dkq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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