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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担保借贷合同

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编号:县乡(镇)合同编号经银行县支行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

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  县  乡(镇)    合同编号

经 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  贷款总额为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分期还款计划

金额(大写)

利率%

用 途

本 金

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担保人),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

第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单位(担保人)和公证机关各一份。

第十、本协议书经借贷款双方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各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 款 方

借款单位(人):(章)

负责人:(章)

财会人:(章)

贷 款 方

贷款单位(人):(章)

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借款方担保

担保单位(人):(章)

负责人:(章)

财会人:(章)

公证单位

公证机关:

公证机关负责

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15a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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