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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蚕茧养殖收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乡(镇) 村 养蚕户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乡(镇) 村 养蚕户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蚕茧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品 种

技术标准

单位

数量

价格

(保护价)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总价款

二、交(提)货方式: 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四、收购价格:在蚕茧收购期,交货时市场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收购。市场收购价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以市场为主导,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茧价政策,甲方必须全额收购乙方生产的蚕茧,不压级压价。

2、甲方对乙方生产的蚕茧按浙江省各季节鲜茧收购指导价,实行最低保护价。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桑蚕饲养技术规程,做到适时采茧拒采嫩茧。

六、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蚕茧收购期未按合同收购的,应按未收货款总值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按合同时间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向乙方支付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蚕茧收购期,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部分的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如交售嫩茧、过潮茧,甲方有权拒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合理证明。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收购方: 养殖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址: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q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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