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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格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xxx被申请人:荆州市物价局法定代表人:周正斌电话:0716—8102116电子邮箱:jzswjj@126.com住所:xxx省荆州市沙市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荆州市物价局法定代表人:周正斌

电话:0716—8102116电子邮箱:jzswjj@126.com

住所:xxx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83号邮编:434000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12日,申请人通过地址为115649167@qq.com的电子邮箱向xxx省物价局及被申请人地址为jzswjj@126.com的电子信箱递交了一份标题为“会成法式软面包投诉书+证据”的价格举报材料。

20xx年1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如下回复:1、您反映武汉中商平价沙市店价格欺诈的投诉书已收悉,我局正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待有结果后再向您回复。

依据《xxx省“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20xx年1月12日收到价格举报件后,应当于20xx年3月13日前办理完毕。

迄今为止,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未告知申请人该案件的办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会成法式软面包投诉书+证据”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价格举报件后,十日内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的行为,违反了《xxx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xxx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未在20xx年3月21前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了《xxx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致xxx省物价局

申请人:xxx

20xx年5月1日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qcq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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