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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门购销标准合同

甲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乙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甲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乙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木门市场营销渠道,确保木门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 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____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 合同宗旨
  
第一条 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木门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 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 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 保证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 乙方保证其用于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木门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 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合同到期前____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 内木门产品的 特许经营权,并归属 统一管理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一条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经营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条 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元.
  
第三条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四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木门商号.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木门 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乙方享有甲方: 特许经营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 如遇甲方调整产品价格,甲方以乙方定单签定生效日为准,根据调价执行日期确认是否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第三条:针对乙方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出厂价格7折一次性收取样品货款.此部分样品额应限制在500元营业平米以内(按出厂价格计),此后乙方购货,甲方一律按购货基准价收取货款.
  
第四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有权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七章 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保证承担品牌维护,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
  统一形象识别;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宣传口径;
  统一价格策略;统一促销活动;统一配货渠道.
  
第二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卖场专用陈列,销售木门产品.并保证进入甲方指定的建材超市.
  
第三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
  
第四条:乙方保证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及时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商品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pmw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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