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电梯购买方)乙方:(电梯出售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
甲方: (电梯购买方)
乙方: (电梯出售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同意买入和卖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并遵照以下条款和条件执行。
1.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1.1 商品名称:乘客电梯
1.2 商品数量、型号和单价:共 部电梯,具体型号与单价见附件一《 》
1.3 合同总价:共 部电梯,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进口关税和中国国内增值税)。此价格不含安装、维修费。
2.商品规格
2.1 详细规格见附件二《电梯参考规格表》,如《电梯参考规格表》与买方认定的电梯施工图不一致时,以买方认定的施工图为准。
2.2 如经买方同意电梯规格变更、费用和交货期另议。
3、制造者和部件原产国家:
3.1 本合同所指的全部电梯的制造商为 。
3.2 电梯主要部件产地见附件三《乘客电梯标准配置表》。
4.包装:
4.1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使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附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馐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应印明有关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若单个的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在箱面上须标明重心和起重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电梯设备的交货、货物保管:
5.1 交货方式以及地点:卖方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 。电梯设备的运输、装卸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5.2 交货期限:
5.2.1 本合同项下 部电梯的交货。
5.2.2 本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根据买方建筑图制作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后 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确认通知后最迟在 个月内将全部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
5.2.3 若买方需要延迟收货,应提前 天通知卖方,但延期不得超过 天。
5.3 货物保管: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由卖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买方在卖方通知交付前,将协助卖方寻求合适的货物堆放场地。
5.4 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途中、保管期间、安装阶段的保险事宜由卖方负责。
6、电梯设备的货到验收、安装、安装验收:
6.1 货到验收: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在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数量、规格)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一致,若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量、规格不一致时,应由卖方无条件补齐或调换;在交货日期以后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卖方对此的保证责任。
6.2 卖方应提供进口部件的相关海关证明文件。
6.3 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卖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本合同附件四《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进行安装。卖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6.4 安装验收:在电梯安装完毕后 日内必须报请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验收。卖方应按照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高度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若安装验收没有通过,卖方有义务在该结论被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报请第二次官方验收。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而给买方造成交房延误等责任的,由此产生的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6.5 有关开工申报,电梯质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进行的与电梯有关的检验、验收手续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电梯验收的监检费及土建配合费由买方承担)。
6.6 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之前,买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同时,电梯安装验收通过、交付买方并不排除卖方对电梯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等潜在的缺陷的全面保证责任。
6.7 电梯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后,买卖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移交时间不得超过30天)。电梯保修期从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7.本合同总价款的支付方式:
7.1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每台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整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乙方,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7.2 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电梯交货时间之前 20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到应当交付的电梯价款总额的70%,(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7.3 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电梯交货时间之后 10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电梯价款总额的15%,(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7.4 在电梯经当地电梯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颁发准运证后1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电梯价款总额的10%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7.5 在电梯经当地电梯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颁发准运证后进入保修期,保修期满一年后1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电梯价款总额的5%,(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7.6 卖方在每次收款前应提供相应金额税务收据,电梯运至甲方工地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一份相应电梯总金额增值税发票或普通税务发票。
7.7 本条规定各笔款项的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
8.技术文件:
每台电梯应具备以下整套技术文件并经妥善包装随货物一同发运,若有任何文件遗失,卖方须在15天内将这些资料邮寄给买方。
8.1 装箱清单;
8.2 一整套操作和维修手册(包括电路图);
8.3 品质证书。
9.质量保证:
9.1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在本合同签署以后开始专门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成的。卖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在卖方安装、用户正常使用和卖方的维护下,有正常运行的性能和使用效果,具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9.2 卖方保证卖方提供的电梯均根据国家标准GB10058-97《电梯技术条件》及GB7588-20xx年《电梯制造及安装安全规范》、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包括卖方的单方承诺)设计制造。设计寿命为30年。
9.3 电梯保修期自电梯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起始日按照电梯验收合格批次计算)。在电梯保修期内,卖方将对除由于买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部件负责维修、更换。经卖方维修、更换以后还是不能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安全运行需要的,卖方还应当作出赔偿。
9.4 如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有争议,由设备安装地技术监督局或质量监督站等电梯质检权威机构检验并裁定。
9.5 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对所供电梯具有永久维修服务的责任,具体约定另行签订《永久维修服务承诺书》。
9.6 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仍对所供电梯持续提供维修必需的备品、备件。另行签订《备品、备件清单及费用》中的报价在电梯保修期结束后五年内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 买方因其过错若没有按照本合同条7.1款--第7.5款之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则交货期限相应推迟。同时,买方因其过错若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延期支付任何一笔合同款,均应每延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10.2 卖方因其过错若未能在本合同以及其附件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经拆箱验收后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应每延期一日按延期交货货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买方对下一期的付款期限可以相应推迟。
10.3 若因卖方(包括卖方指定的安装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通过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拖延的,则应每延期一日按延期通过验收货物价款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4 若因卖方未能及时安装、调度、维修、调换而造成买方工期延误或对买方造成其它损失的,则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0.5 在保修期内,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维修、调换服务的,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直接从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0.6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民法典的约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0.7 不可抗力: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火灾等其它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时,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事件的证明。因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一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该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11.附加条款
11.1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1.2 卖方负责良好的安装、售后服务。
11.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于双方具备同等的效力。卖方、买方的任何书面单方义务承诺,一经对方接受,也构成合同的有效部分。
11.4 本合同及附件生效的,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必须得到双方的确认。
11.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对合同的义务进行全部、部分的分包或将本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
11.6 合同争议的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电梯安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及胜诉方为此而支出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1.7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8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买方贰份,卖方贰份,各合同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