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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生猪买卖合同协议

供货方(甲方):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为确保流渡中学食堂生猪肉食

供货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流渡中学食堂生猪肉食用安全,遵照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生猪肉买卖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20xx年《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第二条结算方式: 定期结算,每天按商品发货单支付价款。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价款。

2、向乙方提供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和定点屠宰单位证明等。

3、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肉,并按规定提供其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

4、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向乙方供货,确保肉身印花与票证相符。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索取甲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2、有权索取甲方商品质量的相关证明,对每批生猪肉进行验收,查验数量、肉身印花与票证是否相符。

3、应具备经营生猪肉的资格和条件,建立健全肉品存放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生猪肉质量安全。

4、应按照辽宁生猪买卖合同律师的约定按时支付价款。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i55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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