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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具体案例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公民身份号码:3708。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申请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公民身份号码:3708  。

被申请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住山东省   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  。

申请人不服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于   月  日作出的第3717051201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717051201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第371705100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中遗漏被申请人何  驾驶车辆的属性、何  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载人快车道行驶,雨雪天行驶未采取警告标志,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月  日  时许,天正在下雪,道路存留不少积雪,视线也比较差,申请人驾驶鲁H0  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20国道由北向南正常缓慢行驶,行驶至高新区220国道马岭岗镇司庄处,在距离何  三十余米距离时,看到被申请人何   驾驶鲁RA   号本田两轮摩托车在快车道滑到在地,于是申请人及时采取制动措施,由于路面积雪道路湿滑,车辆碰撞到了道路中心隔离栏,失控后申请人车辆前保险杠碰到了何  的头部,由于何  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何  其头部与其驾驶的摩托车之间遭受挤压,造成何  颅脑损失死亡。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该次事故中已采取合理措施,没有过错。被申请人何  驾驶机动车载人在快车道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何  驾驶机动摩托车应当在道路最右侧行驶,何  在摔倒在地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理,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存在违法行为及严重过错,造成了事故的严重后果。被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717051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显遗漏了何  驾驶车辆的性质、驾车载人、未按照规定靠右通行以及未设置警告标志的事实,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明显错误。

二、该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认定错误,认定责任不公正。 
    由于该事故认定书遗漏何  驾驶车辆的性质、何  驾驶机动车载人、未按照规定靠右通行以及未设置警告标志的事实,错误分析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所以在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认定中,错误认定申请人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认为,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双方的过错和责任认定,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双方的违法行为,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和责任大小。

本案中,申请人在道路正常行驶,已确保了安全车速,在发现前方何  倒地后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正是由于何  驾驶机动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载人、未按照规定靠右通行以及未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并扩大了事故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被申请人何   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后果起全部作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71705100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撤销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71705100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依法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二〇一九年一月  日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wwk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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