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打印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XXXXXXXXXXXXXXX,XX省XX县人,曾任XX公司监事、公司股东,住XX市XX镇XX村X

请人:X男,XXX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XXXXXXXXXXXXXXXXXXX人,曾任XX公司监事、公司股东,住XXXXXXX组。XXXXXX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XX人民检察院批准,XXXXXX日被XX公安局依法逮捕。先羁押于XX看守所。

 申请人因不服XXXX中级人民法院XX号刑事裁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XX中级人民法院XX号刑事裁定和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 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始终主张的借款是借给本人的说法是有事实依据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20xx年91日出具的承诺书,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两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是借给XX公司的情况是根据原四名借款人与XX公司表见代理民事诉讼所判定的事实来确定的。以民事案件结果反推刑事犯罪成立在全国判例中从无先例。

在二审中,辩护人主张申请人曾经有还款行为是原民事案件已经认定的事实。但是,在刑事程序中,因为四名借款人不肯配合XX经侦大队调查实际还款情况,导致XX经侦大队对申请人究竟是否还款无法侦查清楚。法院最终以还款只有申请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为由,不予认定。这是不合理的。四名证人不肯作证,是因为有自身民事利益存在。我国刑法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具体表现。在原审中,实在无法查明真相的还款事实,理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认定还款事实存在。

二、原审的审判没有核心证据支撑

四名借款人当初借款时的本意是借款给谁,决定了本案实质定性。如果四名借款人最初是借款给XX公司,申请人成立挪用资金罪。如果当初四名借款人当初借款就是借给申请人,则申请人与XX公司是民事纠纷,当然不成立犯罪。此四名借款人从刑事侦查阶段开始就在能够作证的情况下始终不予作证,最终刑事审判是缺乏核心证据的情况下审理和宣判的。因此,原审中对认定申请人有罪缺乏核心的证据支撑,原审是错误的刑事判决。

三、本案中申请人与XX公司的民事纠纷已经解决,申请人不应该承担两种不同责任。

XX公司在申请人的刑事案件未能解决之前,已经将申请人与申请人前妻#作为被告起诉于XXXXXX人民法院要求还款。XXXX人民法院在XXXX日已经生效的XX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申请人和#共同偿还XX公司469万借款及利息。所以,469万元的民事欠款纠纷已经解决,还款是申请人和#两个人的责任。XX公司因为表见代理垫付的资金已经有了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XX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对申请人和#强制执行。原审案件中只有一个表见代理行为,因为表见代理产生的还款责任已经在民事审判中解决。原审判决让申请人再承担刑事责任,则将导致一个行为承担两种不同类型的责任。显然不合理!

本案的结果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的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中,再次提出树立谦抑、审慎、文明的办案理念,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切实强化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严防将民事纠纷当做刑事案件来办。原审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被当成刑事犯罪错捕、错判的案例。申请人以XX公司名义为本人借款的民事纠纷被当成刑事犯罪来判决,将严重打击民资企业家创业的信心和对法治的信仰,也不符合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 
                                                                 XXXXXX

 

附:XXXX中级人民法院XX号刑事裁定1份,XXXX人民法院XX号。刑事判决书1份。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w6h5.html
返回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