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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劳务协议(公司版)

劳务协议书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劳务协议书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从                    日生效,于                    日止。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乙方担任         岗位工作。乙方应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及身体条件。

根据甲方的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工作表现和能力等,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乙方的报酬,乙方应当服从。

第三条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按时到岗工作,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保质保量的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标准为         /月。该费用已包含基本劳务费用、加班费用、相关税费等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再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报酬。

甲方提供早、午工作餐,除此之外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鉴于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本协议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不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医疗期等待遇,相关的医药、治疗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乙方签署本协议视为对甲方当前的规章制度予以了解并同意。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财务数据、甲方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甲方定期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通知与乙方解除劳务关系,或予以降薪。

第七条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旷工累计3天或病事假累计缺勤30天,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提前终止协议。乙方事假、病假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第八条由于乙方失误、过错等原因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进行相应额度的赔偿。如果是乙方因自己原因致他人损害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第九条劳务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补偿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务合同:

1、劳务合同期满的;

2甲方或乙方提前30天通知对方,要求解除本劳务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合同:

(一)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二)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

(四)乙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五)乙方不具有劳动能力或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的;

   (六)甲方业务调整,劳务协议约定岗位不继续存在在的;

  (七)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劳务合同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鉴于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本协议期内乙方不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上述劳务协议的的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也无需因此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十条本协议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15天将终止协议意向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十一条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7日内,乙方应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甲方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3日内结算应付乙方的劳务报酬。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工作交接,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明确:本协议出于双方的自愿而签订的劳务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劳务协议的签订、履行、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等行为,并不能推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或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约定的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需提前 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前述变更对对方不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wbt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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