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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原文地址:https://www.hetongren.com/article/36v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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