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需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需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就本次橱柜供货及安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
1.1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产品:__________________室内橱柜,品牌为博洛尼,产品规格、型号、产品等级款式以博洛尼确认的图纸为准。
1.2产品清单:具体数量以橱柜交货验收的清单为准。
1.3合同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单价 :
1.1以上各户型橱柜综合价系需方根据本合同应向供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海/陆运输(含保险费,
1.2产品在到达需方所要求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供方办理,并由供方自行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三条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样板房
第四条 交货时间:
供方根据需方的供货要求进行供货,供方根据需方发出的交货通知进行组织和安排橱柜生产,供方在五十天(工作日)内交货。
第五条 产品质量要求
5.1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且与需方指定设计公司确认的图纸及样板的材质、规格尺寸、颜色及效果一致的产品。
5.2产品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外,还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
第六条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6.1供方应在交货前7天,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需方,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及数量,经需方确认同意后供方方可发货;
6.2货物到场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出厂日期、规格型号、产品种类、体积重量、标准代号等,货物在安装完验收合格前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6.3供方必须按需方指定的场地卸货及安装,否则,需方有权拒决验收收货物;
6.4货物在进场时需方提供货物的垂直运输及安装所需要的电源;
第七条 施工验收方式
7.1橱柜安装完毕后,需方项目部根据供方提交的验收报告,在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提出书面意见,需方提出的(合同要求范围以内)意见若需要整改,供方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若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7.2验收时,需方、供方、监理和装修单位同时到场,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仅限于电器产品)、使用说明书(仅限于电器产品)、质量保证书(仅限于电器产品)、保修卡等相关单证和资料,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货款支付方式
8.1合同签定后,根据需方的供货通知,按每批订货量金额的20%支付定金,货到需方指定地点验货后,需方支付至70%到货款。
8.2橱柜交货且安装完成验收后,供方须向需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申请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货物验收清单、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每批到货总价95%的货款;
8.3 剩余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按橱柜交货验收之日起,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第九条 变更处理方法
9.1需方如须改变所订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需提前到货期20天(工作日)通知供方,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需方对供方发送的《发货确认函》予以书面确认后,双方都不可推迟交货时间或改变所订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
9.2 在橱柜安装过程中,因需方更改图纸设计、材料、规格、数量等增加的费用全由需方全部承担,同时顺延工期。
第十条 售后服务及施工配合
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按每批产品验收交货之日算起壹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制造质量导致的损坏(如爆裂、脱胶、五金件脱落等,人为损坏不列入保修范围),供方负责提供无偿维修服务,产品投入使用超过壹年后,如发生人为损坏及正常磨损(如油漆表面的磨划、碰坏、及受潮变形等),供方向需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仅收人工材料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供方逾期交货的,须每天向需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1.0%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确定供方,供方须向需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10%为违约金;
11.3供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供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11.4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利息;并按拖欠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11.5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11.6因为产品未按设计规定的要求制作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验收的,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15天内向需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并向需方支付未通过施工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5%违约金,以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供方逾期10天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验收的,供方应向需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支付合同标的总价款10%的违约金,以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11.7供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需方、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产品保修、维修约定
12.1保修期按每批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为1年,供方承诺所供产品使用寿命按报价汇总表中的注明,若属供方产品质量原因不能兑现此承诺,供方将负全部责任,并向需方赔偿合同总价的10%进行处罚。
12.2保修期内供方免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费用;
12.3当供方在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未在规定时间解决的情况下,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3.3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13.5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交通意外事故、瘟疫或其他非需方或供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13.6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三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6.1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______份,需方执______份,供方执______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16.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三亚市。
16.3本合同签订时间: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