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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第五条乙方声明及保证
乙方声明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乙方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3.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处分权。该抵押物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质押或者被采取其它强制性措施。
4.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影响。
第六条抵押登记(如有)
1.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文件交甲方保管。
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协助甲方到法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如有)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佣金、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如有)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和维权费用,甲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
1.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同意将抵押物折价转让给甲方,抵押物的价格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任何一个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乙方接受评估结论,对评估结果不提出任何异议,双方按照评估价格予以结算。
2.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乙方收到支付令后放弃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事实,以甲方向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收支证明为准。甲方根据支付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对该执行的抗辩。
3.抵押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抵押权实现的费用(如有)
1.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抵押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抵押权撤销(如有)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提前归还抵押债权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抵押解除手续。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到期不偿还借款的本金也不续签借款合同,乙方构成违约,乙方除了按照合同利息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有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未按期足额支付,经甲方催告7日仍未清偿的,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债务,清偿全部债务的方式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乙方担保财产等。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4.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乙方违反任意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或抵押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交通费、拍卖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各项应付款全部结清之日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