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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律师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ⅩⅩ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ⅩⅩ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认可,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手续,会见了被告人,刚才

审判长、审判员:

ⅩⅩ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ⅩⅩ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认可,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手续,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借口如下:①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做法具有防卫性质。(叙述情节略)分析以上事实经过,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惹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馆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雇主拒却,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无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做法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王ⅩⅩ的伤害做法具有防卫性质。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馆准备吃饭,遭到雇主拒却,更甚至,遭到刘ⅩⅩ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也无任何不轨做法,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陈ⅩⅩ遭到没借口毒打时,被告王ⅩⅩ为了救陈ⅩⅩ,使其免受犯法侵害,才又折回,但见陈ⅩⅩ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做法。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做法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做法本身的实施经过看,被告人的做法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②在适用法律上,诉讼书认定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限定,实属不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限定:“有意伤害他人身体,使人重伤或者丧命,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做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能够在刑法限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限定告诉我俩,犯有意伤害罪使人重伤或丧命,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有意伤害罪,情节通常,就不能使用该《限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限定处罚。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限定,必须首先认定隶属“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通常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使人丧命;手段残酷,摧残使人丧命等等。那么,可否隶属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王ⅩⅩ有意伤害使人丧命,隶属“情节通常”。第一,从本案伤害做法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有意追打直接惹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有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另一方,在情节上是显然分别的。第二,被告人的做法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有意报复行凶使人丧命,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分别的。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违法侵害的。虽然两方都有侵害两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使人丧命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使人丧命的,在情节上也是分别的。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王ⅩⅩ的伤害做法,一是由被害人直接惹起的,二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隶属“情节通常”,因此,对被告人王ⅩⅩ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宽之限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予以充足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ⅩⅩ市律师事务所律师ⅩⅩⅩ_____

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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